1、百度搜索 考法硕论坛第一句话的法条依据:19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第一个《民通意见》118条已经被废止,而且说的也只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后来的《买卖房屋租绰候卦飒赁解释》已经纠正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杌丰居瘁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些资料可能没有及时更正。所以说法一是不正确的。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并非无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按照最新的物权法解释一。说法二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