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是需要保证人同意的,不同意不承担保证责任,大家注意了,这个地方说的必须是书面同意,口头的是不行的,这个法条的意思其实就是重新确定个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再重新担保一次,所以这种情况下保证责任还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转让已经完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没有了债务后,自然担保人的责任就不再存在了,不需要再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机构如果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对于一些呆账会批量打包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个时候银行有义务通知贷款合同保证人,如果未通知的,保证人并没有向资管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对于向银行偿还的贷款,由银行向资管公司负责,但是保证合同约定限制债权转让条款的,就必须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