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申领前提: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 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跷高瘴玷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 1)求职登记; 2)失业登记; 3)申领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