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居住地欠债不还提起诉讼的,要向被告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拥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